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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庆市政府发通知: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"孔明灯"
发布时间:2021-01-08      来源:大庆日报    

  近日,市政府发出通知,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“孔明灯”。

  据了解,“孔明灯”属于明火,外焰温度高达300℃,市民燃放“孔明灯”极易引发火灾、爆炸事故,进而引发次生灾害,甚至威胁空中飞行安全,严重影响石油石化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。

  按照通知,“孔明灯”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,制作材料为易燃物,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。我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“孔明灯”。对无照销售“孔明灯”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。对违法占道销售“孔明灯”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管理和查处。

  对非法燃放“孔明灯”或者因燃放“孔明灯”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,由公安机关、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广大市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,做到不燃放“孔明灯”,并有权举报燃放“孔明灯”行为。

 
 责任编辑:李红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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